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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不同意再审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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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不同意再审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申请再审:

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再审的启动程序

1.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人民院长只能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非本院的判决、裁定,包括经过上一级人民二审并被维持或者改判的判决、裁定,不能提交讨论;第二,人民院长只有提交讨论权,没有直接决定再审权。对于本院审理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是否进行再审,应当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人民审判委员会有权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依照审判委员会的表决程序进行。经过讨论,只有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且经审判委员会多数人表决同意的,才能决定再审。

(二)最高人民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地方各级人民、专门人民的最高审判监督机关,它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专门人民的裁判进行监督。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专门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提审,就是将地方各级人民、专门人民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提到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亲自审理;指令再审,就是指令原审人民或者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再审。所谓原审人民,就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其中,由第一审人民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原审人民为第一审人民;由第二审人民裁判的案件,原审人民为第二审人民。

(三)上级人民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具有审判监督权。对于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上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以维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权威性。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再审。其中,由第一审人民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再审;由第二审人民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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