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遵守预告期规定。预告期为三十日,旨在给用人单位时间寻找替代人选,以避免损失。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可提前解除合同,但预告期仅为三日。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不得给其造成损失。若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享有无条件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对于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仍然有一定的保护。三十日的预告期就是为了让用人单位事先就辞职者的替代人选作出安排,当合同解除时辞职者的岗位有了替代人,就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较大损失。因为我国大部分的劳动者都具有可替代性,只要保障了用人单位找到替代者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新的劳动者来交接工作,就不致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
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双方都可以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并无其他条件。因此,试用期内的辞职为劳动者行使单方30日的预告期,而只需提前三日。当然,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且无需遵循动者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时,还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诚实信用的基本社会准则,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不得因不辞而别而致用人单位有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员工在试用期或合同执行期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则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应考虑用人单位的利益。三十日的预告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替代人选的准备时间,保障了其生产不受辞职影响。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提前三日解除合同,但应遵守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准则,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如违反合同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