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丢失怎么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空白丢失了怎么办?
空白丢失后的处理方式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还需要办理电子的退回或作废手续。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专用丢失了怎么办?
普通丢失的处理方法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二十九条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申请人请提供以下资料:
1、遗失开票明细。
2、遗失作废声明。
3、遗失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其次,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核实其信息真实性后出具《遗失已填开处理意见单》,申请人凭此作为记账凭证。
普通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专用使用规定》第二十 该内容由 竺雷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