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上述协议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公司分立时就债务承担达成的协议。本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即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排除法定连带责任的适用。债务人就原公司的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后,分立后设立的公司应按照协议内容承担原公司的债务;如果没有债务分担协议,或者说一方无力或拒不执行分担协议,分立后的公司仍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分立时土地房屋如何处理
公司分立时,土地房屋怎样处理,要依据制订的分立方案而定,依据分立方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分立的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