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办理营业执照时,分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批准的项目,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规和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